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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暴龙眼镜被奖励5000元

发布时间:2023-03-13 11:5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天气越来越暖和,越来越多的人买太阳镜保护眼睛。购买眼镜时,需要认准防伪标签,小心买到假货。南乐县某小型眼镜店销售假冒暴龙眼镜,被品牌名称所有者发现,诉至清丰县法院,要求遏制侵权行为并赔偿费用。

原告厦门瑞亚光学有限公司是暴龙眼镜“博龙”的独家所有人。2021年7月4日,原告检验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南乐县某眼镜店购买了一副标有“博龙”字样的眼镜,并为此支付了30元。公证人员对购买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封存。现场开箱后,包里有一副墨镜。眼镜腿两侧标有暴龙英文字母“BOLON”,右侧眼镜腿上有防伪标签。但转换后没有立体效果,防伪标签下也没有12位防伪激光码,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产品。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厦门瑞亚眼镜有限公司是“博龙”(第10689490号)注册名称的权利人,该组名称处于使用期限,属安静状态,受公法保护。偷偷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名称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名称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支出。根据《中华黎民共和邦字号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名称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名称专用权;第六十三条“侵犯名称权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遵守权限的人因侵权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确定;实际成本难以确定的,可以观察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甜度的确定;被授权人的成本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品牌名称许可操纵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特别重大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力机关为人为抑制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应遏制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费用和维权合理费用。通过对涉案名称的声誉和影响、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成本等构成进行总结和讨论,得出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费用及维权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眼镜店不服,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的侵权案件。销售假冒产品不仅侵犯了品牌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使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产品,可向工商部门或法院投诉。个体工商户要有基本的物权知识,知道卖假货的迫害,郑重审查进货渠道,模范策划行动,省略侵权风险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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