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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两卖”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4-26 18:1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商标权“一标两卖”案件,双方未办理商标权转让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正确界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10月7日,被告人郑被核准注册第5552580号“”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为他人)、拍卖、广告代理”等。原告北极菜鸟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3日,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纺织面料销售。2014年1月27日,北极日出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第3136911号注册商标和第3403993号商标“北极新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袜、服、裤”等。

2019年10月8日,被告郑签字《转让协议》,内容为:北极菜鸟商标转让费叁万伍仟元整,先付壹万元,手续办妥后付清全款。后北极菜鸟公司支付郑1万元。2019年10月15日,郑通过微信告诉北极菜鸟,有别人来买商标,想把1万元返还给北极菜鸟公司。2019年11月,郑某与案外人陈某某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费10万元。北极菜鸟公司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前述《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被告郑按《转让协议》履行了第552580号“北极菜鸟”商标转让义务,配合北极菜鸟公司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

瓯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北极菜鸟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涉案《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首先,《转让协议》原件由北极菜鸟公司保管,北极菜鸟公司已委托案外人按照约定向被告郑某转账人民币10000元。其次,结合北极菜鸟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郑未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法院对其主张北极菜鸟公司为合同相对人的论点不予采信。《转让协议》已就标的物、价格及付款条件达成一致,并经郑签字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明双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商标转让达成了协议。因此《转让协议》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关于涉案《转让协议》是否继续履行:郑辩称北极菜鸟公司在谈判过程中压低商标价格,导致其对商标价值产生误解,故请求解除上述转让合同。首先,对于生效的合同,被告郑主张存在重大误解,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重大误解。其次,郑某在《转让协议》涉案商标签字后,将该商标转让给案外人陈某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北极菜鸟公司的诉讼请求。郑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典型的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郑持有第5552580号“”商标,但未实际使用。原告北极日出公司是“”商标和“北极新秀”商标的所有人,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上述商标。被告郑将商标转让给原告后,又以更高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并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原告办理商标转让注册手续。在被告和案外人向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注册之前,原告向公司申请

原报告法院后,被告仍提出各种抗辩意见,否认转让合同的效力。在本案判决的推理中,对上述所有情况逐一进行评价。同时,庭审中,法院还联系了本案案外人陈某某进行当庭谈话,了解移送过程。原告持有的“北极新秀”商标在温州内衣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案外人陈某某持有“北极秀”商标,转让的涉案商标也拟用于经营服装。如果转让成功,在以后的使用中必然会发生二者之间的权利冲突。根据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具体分析,在全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裁定支持北极菜鸟公司的申请,依法对商标转让中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规制。该案的处理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